广州广业五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东良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W3X3G9U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五路33号10栋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6﹞369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1/2,标称制造商:河东区雄鹰阀门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未对涉案商品充分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一般处罚幅度为256元至384元(上、下限均不含本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260元。
26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2
穗埔市监处罚〔2024〕183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3 3±0.09kg/具,标称生产日期2023年5月5日)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JCJD***********)检验结论为:样本的所检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干粉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 4066-2017标准要求,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从广州东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进4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正常销售2具,被抽样销售1具,备样1具封存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货价格为24.3元/具,销售价格为35元/具,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为32.1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3 3±0.09kg/具,标称生产日期2023年5月5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产品数量少(仅4具),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整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按从轻级别的幅度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一、没收用于备样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3 3±0.09kg/具,标称生产日期2023年5月5日)1具;二、没收违法所得32.1元;三、罚款140元。
14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