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济众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春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DE51H01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干河街道黄金大道西段55号副食市场30栋A004-A0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4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在仙桃市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以7元/盒的价格购进了氨茶碱注射液2盒,付款14元,其包装盒上标注有“2ml:0.25g×10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613;产品批号:0432306529;生产日期:2023年06月27日;有效期至:2025年06月26日”;以14.5元/盒的价格购进了复方醋酸氟轻松酊2盒,付款29元,其包装盒上标注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1023323;20ml;产品批号:230705;生产日期:2023年07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18日”。于2024年9月9日在仙桃市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了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2盒,付款30元,其包装盒上标注“国药准字H41025616;2ml×10支;产品批号:24040511 2;生产日期:2024年04月05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于2024年8月29日在葵花药业集团(海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3.2元/盒的价格购进了阿昔洛韦滴眼液5盒,付款16元,其包装盒上标注“5ml/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2758;【产品批号】240303;【生产日期】2024年03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026年4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药架上发现了上述批号的氨茶碱注射液1盒(剩9支),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2盒,复方醋酸氟轻松酊2盒,阿昔洛韦滴眼液1盒,处于待使用状态。据当事人陈述,氨茶碱注射液是搭配生理盐水、抗生素等药品给病人静脉注射使用,未单独收费;注射一支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每盒10支),按5元/支收费;复方醋酸氟轻松酊的销售价格为18元/盒;阿普洛韦滴眼液的销售价格为16元/盒。上述氨茶碱注射液在使用中未单独收费,货值金额按进货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6.3元;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货值金额按使用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00元;复方醋酸氟轻松酊和阿普洛韦滴眼液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分别为36元和16元;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总计158.3元。无证据证明上述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有在诊疗中收费使用的结果,依法认定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药架上待使用的医用橡皮膏B型4盒(其中2盒已开封,分别剩余5卷、6卷)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及进货票据,其包装盒上标注有“1cm×400cm×13卷;【医疗器械备案号】苏常械备20153113号;生产批号:20230201;生产日期:20230205;有效期至:20260204”。据当事人陈述,医用橡皮膏B型每盒的进价为9元/盒,是给病人静脉注射时用于固定针头,在使用过程中没有额外收费。执法人员通过在购物平台查询医用橡皮膏B型的销售价格,与当事人口述的进货价格基本一致,对当事人口述的进货价格予以采信。案涉医用橡皮膏B型货值金额按进货价格计算,为25.61元。2026年5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03-849号)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6〕03-29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氨茶碱注射液1盒(剩9支)、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2盒、复方醋酸氟轻松酊2盒、阿昔洛韦滴眼液1盒、医用橡皮膏B型4盒(2盒已开封使用,分别剩余5卷、6卷);2.对当事人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