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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郭小霞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玉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822MA9NEGUB5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市场东街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市监处罚〔2026〕65号
2026年6月12日,我局接到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博爱县郭小霞食品店销售的莲花味精与该公司产品不相符,不是该公司生产,实属假冒,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莲花”专用权。 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在该店入口地上,放置有莲花味精,外包装标识有:“净含量:25千克,产品标准号:GB/T8967,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项城市颖河路18号”等内容的标识标签,外包装标示有“”注册商标图案,经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上述味精涉嫌侵犯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涉事味精的供货者资质和商标注册凭证及委托生产等相关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味精予以扣押。 经查,“”注册商标系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商标注册证号:第18128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0类。2026年7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询通字【2026】030716号《询问通知书》,当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 现已查明,2026年6月,当事人在郑州信基调味食品城内的流动推销人员处,购进涉事味精3包,50斤/包,购进价格:185元/包(3.7元/斤),销售价格:190元/包(4元/斤)。截止案发时,涉案味精销售出去10斤(日常均按斤销售),剩余3包(140斤)被我局依法扣押,无其他库存。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始终不能提供涉案味精的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当事人对鉴定证明无异议。 对涉案味精价格的认定,在本案调查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涉案味精的购进价格为185元/包(3.7元/斤),50斤/包,销售价格:190元/包(4元/斤),50斤/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之规定,对涉案味精的零售价,按当事人销售涉案味精的价格计算。当事人共购进用于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精3包,按照当事人的销售价格,得出涉案侵权味精的违法经营额为200元/包,3包共计600元,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出去涉事味精10斤,按照当事人的购销价,得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元。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包(140斤)味精; 3、罚款1800元。
1800.00元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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