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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华夏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飞阳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22784684892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城伊犁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20
2022-04-24
(2022)新2722民初560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精河县华夏医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22
2022-01-19
(2021)新27民终4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精河县华夏医院、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04
2021-11-02
(2021)新2722民初921号
租赁合同纠纷
精河县华夏医院、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08
2018-08-28
(2018)新2722民初1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胡**与精河县华夏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精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明:2024年01月0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精河县华夏医院(以下简称华夏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和以串换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用的价格行为: 1.当事人涉及中药封包治疗、类风湿因子抗链球菌检查等2项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159人次,涉及总金额33748元,其中医保基金金额28793.71元,涉及个人超标准收费17人次,个人自付金额47.26元。 2.当事人涉及淋球菌培养、局部红光治疗、子午流注法开穴法等3项收费项目串换收费69人次,涉及总金额3437元,其中医保基金金额2392.2元,个人自付金额1044.8元。 3.当事人涉及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等1项违反用药管理规定7人次,涉及总金额136元,其中医保基金金额136元,全部退还医保基金账户,不存在个人自付金额。 4.当事人涉及颈椎病推拿治疗、腰椎间盘突出推拿治疗、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泌尿系、颈部血管、及灸法等6项收费项目过渡诊疗163人次,涉及总金额15144元,其中医保基金金额8807.36元,全部退还医保基金账户,不存在个人自付金额。 上述1至2项价格违法行为共计多收费用金额共1092. 06元,2026年06月0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精市监责退〔2026〕3号),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退款,履行退费的义务,截止退款通知期限内,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等多种退款方式患者退还多收费用1092.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负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和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处以违法所得1092.06元的 0.5 倍罚款,即罚款546.03元。
546.03元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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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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