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好生意奶制品专卖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304MA0QMF8X2N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东街39号欣和明大酒店餐饮部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区市监处罚〔2026〕27号
当事人通过微信、视频号等途径了解到相应内容后于2025年3月18日自行在海勃湾区奥艺广告装饰行花费160元制作四块宣传栏,制作完成后悬挂于店内进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易使推销的普通食品(驼奶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6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