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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君注册资本:225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22MA1XQ3AM28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温泉镇广场东路8号3楼3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6
(2025)苏0803民初13694号
委托合同纠纷
江苏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2
2022-02-28
(2021)苏0707民初9460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顾**
赵**,王**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10
(2025)苏0803民13694号
委托合同纠纷
江苏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
裁判文书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8
(2025)苏0803民初13694号
委托合同纠纷
江苏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淮安市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税稽二罚﹝2026﹞47号
2023年10月27日,你单位接受沭阳县亿家林木业制品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200224130,发票号码34305979-34305981,不含税金额268207.95元,税额34867.05元,价税合计303075元。货物名称*木制品*模板。经核实,你单位为江苏得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承包方,工程名称为年处理15万吨米糠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地点为东海县平明镇乐康路1号。你单位的项目挂靠方李忠进行现场施工与管理,项目工程材料由景爱君(当前已无法联系)负责,你单位仅提供账户代收代付相关款项。查询你单位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你单位2023年10月27日向沭阳县亿家林木业制品厂对公转账303075元,通过查询股东及相关涉案人员等人的银行流水,发现其存在资金回流情形。具体情形如下:2023年10月27日李忠(项目负责人)向刘红(股东)转账303075元,刘红向江苏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03075元,江苏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303075元转账给沭阳县亿家林木业制品厂,2023年10月27日沭阳县亿家林木业制品厂转账给张杉杉290952元,张杉杉转账给李忠287921元。你单位解释为李忠以个人自有资金转入你单位账户,作为项目材料采购备用资金,上述资金回流你单位并不知情。检查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来证实业务的真实性,你单位提供了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未能对资金回流提供合理的解释,所提供的资料未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综上查明,根据《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1.增值税,2023年10月27日,你单位接受沭阳县亿家林木业制品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200224130,发票号码34305979-34305981,不含税金额268207.95元,税额34867.05元,价税合计303075元。以上发票均已在2023年12月认证抵扣。应进项税转出34867.05元,合计少缴增值税34867.05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你单位应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1.68元。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34867.05元的50%的罚款,计17433.53元;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871.68元的50%的罚款,计435.84元;合计罚款17869.37元。
17869.37元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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