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头陂镇老刘饺子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正军 | 注册资本:3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30MADUNT4Y6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广昌县头陂镇西港村昌厦公路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广市监处罚〔2026〕29号
2026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抚州市广昌县头陂镇西港村昌厦公路旁的广昌县头陂镇老刘饺子馆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猪肉未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截至2026年5月21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对广昌县头陂镇老刘饺子馆采购猪肉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案受委托人广昌县头陂镇老刘饺子馆的店长李春艳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调查,核实了以下情况:1、广昌县头陂镇老刘饺子馆系餐饮店,主要经营水饺;2、该店于2026年5月9日开始购买新鲜猪肉加工水饺;3、该店的猪肉均是从广昌县头陂镇铭善生鲜超市购进的;4、立案后当事人能提供所有从广昌县头陂镇铭善生鲜超市购进的猪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5、当事人对采购猪肉未查验并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在广昌县头陂镇老刘饺子馆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猪肉未查验并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并经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采购猪肉未查验并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的事实。
4.猪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截图2份、进货单据2张、广昌县头陂镇铭善生鲜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广昌县头陂镇铭善生鲜超市销售的猪肉均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的事实。
5.当事人主动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立案后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中查询,当事人页面无相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此前未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