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福康粮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远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4568300241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小河镇张嘴村六组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6
(2022)鄂0802民初178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宜城市福康粮油有限公司
罗**,广西罗生大米有限公司,钟祥市丰乐龙泉米厂,陈**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2
2022-08-15
(2022)鄂0802民初178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宜城市福康粮油有限公司
罗**,陈**,钟祥市丰乐龙泉米厂,广西罗生大米有限公司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7
2025-02-07
(2024)鄂知民申4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宜城市某某粮油有限公司与钟祥市丰乐某某米厂、陈**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6〕258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批次“米臻”大米全部销售给了广西绍福农业有限公司,其与广西绍福农业有限公司没有签销售合同,采取的合作模式是当事人向广西绍福农业有限公司发送大米(运费由当事人承担),广西绍福农业有限公司收到大米后按照当地的市场行情制作预售单,当事人对预售单上的售价确认没有异议后, 广西绍福农业有限公司就按照预售单上确定的售价在当地销售。一批次大米销售完后,广西绍福农业有限公司按照每吨100元的标准扣除代卖费后,将剩余销售款转给当事人。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向广西绍福农业有限公司发的大米,全部是通过铁路运输的,共运了60吨大米(含“沁甜”系列大米57吨、2026年4月30日生产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米臻”大米3吨),平均每吨运费是134.75元,运费共计8085.30元。当事人2026年4月30日共生产了3000kg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米臻”大米,该不合格批次“米臻”大米是用的当事人7号原材料存储仓库储存的稻谷丰良优加工的,共使用稻谷丰良优5080kg,该稻谷收购价是2.5元/kg,不合格批次“米臻”大米的销售价是4.6元/kg。当事人7号原材料存储仓库储存的稻谷丰良优是2025年附近农户收割稻谷后用拖拉机拉到宜城市福康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的,售粮的农户比较多,收购后因为都是丰良优一个品种,当事人就都混放在7号原材料存储仓库,无法区分不合格批次“米臻”大米加工使用的稻谷是谁销售的。2026年7月10日我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2026年7月8日生产的“米臻”大米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7月23日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P2026070299):所检项目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为合格产品。
当事人于2026年6月17日委托广西绍福农业有限公司发布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截止目前已售不合格批次“米臻”大米召回数量为零,召回期间,没有接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不合格“米臻”大米相关投诉举报。2026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购买了便携式金属快速检测仪。
本案中涉案大米货值金额13800元,违法所得395.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5.75元;
2.罚款49680元。
以上罚没合计:50075.75元。
4968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