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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北晨通讯器材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少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2MA5NMQ9G67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94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烟处[2026]第61号
2026年6月25日9时48分,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梁君(执法证号:20085152019)、谭永祥(执法证号:20085152033)等6人,在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944号的“北辰便利店”进行检查。检查前,我局执法人员均向现场负责人梁春凤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在现场负责人梁春凤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944号店内的卷烟展示柜和卷烟背柜内以及该店里的一楼楼梯口处查获卷烟一批,其品种及数量为:黄金叶(乐途)6条,双喜(经典1906)6条,黄果树(长征)21.8条,黄山(印象一品)9条,红塔山(硬经典)13.8条,真龙(软祥云)3条,真龙(软娇子)6.2条, (以上卷烟喷码均已被割损或无法识别),上述共计7个品种卷烟合计65.8条。查获后,因现场负责人梁春凤无法提供该批卷烟任何合法有效手续或相关凭证,为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编号为城烟存通[2026]第61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依法将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回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陆少青,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名称: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北晨通讯器材经营部;烟草证负责人陆少青;许可证号:450801158320;经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944号店内,有效期至2027年2月1日)。当事人陆少青委托梁春凤处理该案件有关事宜,根据受委托人梁春凤的供述,查获的该批卷烟是陆少青从贵港市城区的部分烟摊购进,购进的该批卷烟全部用于在“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北晨通讯器材经营部”进行销售的。对于受委托人梁春凤供述的该批卷烟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采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6]18号)文件的规定,我局认定该案涉案卷烟进货金额为6276元,无违法所得。 本案涉案卷烟经抽样进行鉴别检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6年7月7日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45260704817)鉴定上述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处以当事人陆少青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276元8.5%的罚款,即6276×8.5%=533.46元,上缴国库。
533.46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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