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粮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红军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221MA75WJ457U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1-25-318号地(平罗县高速公路路口向东一公里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5
(2020)宁0202民初3308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宁夏西粮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马*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7
2021-06-19
(2021)宁0202执147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宁夏西粮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21
2020-12-08
(2020)宁0202民初3308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宁夏西粮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与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49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286号
2026年6月5日,消费者通过微博投诉称其在平罗县上海百联生活超市购买的宁夏西粮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五常市富仓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260122批次中雨牌长粒香米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宁夏西粮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上述20260122批次中雨牌长粒香米无库存。现场检查时,除在该公司包装区域内的打码机外,未发现其它打码机,陪同人员称其公司有便携式打码机已搬离厂区。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公司检查时,在该公司东侧库房内发现一部手持智能喷码机,型号XT26开机后屏幕显示“检验员052026/01/22合格”,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6〕0018905号)和《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17965),依法对该部手持智能喷码机予以扣押,2026年7月9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解强〔2026〕0000079号),当日当事人提交了自愿委托保管申请书,委托我局进行保管。
经查:宁夏西粮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成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264022100756,有效期至2028年9月25日。主要从事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食品生产;粮食加工等。经与消费者联系,该消费者将其在平罗县上海百联超市阳光店购买的9袋中雨牌长粒香米(规格:10kg/袋,保质期:12个月,质量等级:一级,生产商:五常市富仓米业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宁夏西粮粮油有限公司)从内蒙古自治区寄回至宁夏西粮粮油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6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库房发现了消费者退回的9袋涉案大米,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半瓶未使用完毕的橡胶水稀释液。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6〕0018906号)和《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17966),对上述9袋中雨牌长粒香米、半瓶未使用完的橡胶水稀释液予以查封。2026年7月10日,经批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市监延强〔2026〕0000043号),依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三十日。
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9袋“中雨牌长粒香米”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检验标识进行对比,发现存在以下情形:其中5袋包装印有“检验员052026/01/22合格”,4袋包装印有“检验员052026/04/20合格”;上述内容字体均为连接式黑墨字迹,且:1.“检验员05”字样小于“生产日期合格”字样;2.“合格”二字位于生产日期之后,与生产日期无空格间隔;3.“检验员”与“05”之间无空格间隔;上述9袋中,有2袋在原有生产日期上方还印有“检验员05”的部分字体。经查询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从五常市富仓米业有限公司购进20250525批次中雨牌长粒香米600袋,规格为10kg/袋,单价为47元/袋,销售情况如下:2025年6月11日销售给甘肃平凉颐欣商贸有限公司80袋,2025年6月26日销售给丁红英粮油140袋,2025年8月6日销售给临河区庆隆商行60袋,2025年8月23日销售给丁红英粮油32袋,2025年8月27日销售给临夏沈记调料有限公司140袋,2025年9月24日销售给团购(明雪)100袋,另有38袋销售给散户,剩余5件(10袋)存放于成品库,其中1袋当事人自行食用。该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购进20260122批次中雨牌长粒香米(绿袋)300袋,其中2026年2月7日销售给丁红英粮油60袋,2026年3月30日销售给临河区庆隆商行240袋。现场检查时,上述20250525批次和20260122批次均无库存。
经询问,该公司厂长称:平罗县上海百联超市阳光店曾向丁红英粮油购货,但因新日期货物不足,无法向丁红英粮油供应新日期产品,随后,该厂长前往成品库,对20250525批次剩余中雨牌长粒香米5件(10袋)中的9袋重新喷码,其先用橡胶水稀释液擦拭清除原有生产日期,再通过手持喷码机重新喷印生产日期,其中5袋喷印为2026年1月22日、4袋喷印为2026年4月20日,分别于2026年4月6日和2026年5月16日销售给该超市。2026年6月24日,我局向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平市监协查〔2026〕13号),经回函确认:涉事9袋中雨牌长粒香米喷码非五常市富仓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时统一固定喷码格式。
经调查,该公司将上述9袋篡改生产日期的中雨牌长粒香米以5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丁红英粮油
1.没收涉案9袋中雨牌长粒香米;
2.没收违法设备手持智能喷码机1部;
3.没收违法材料橡胶水稀释液半瓶;
4.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
罚没款总计人民币70000元。
70000.00元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2
平市监处罚〔2024〕203号
2024年8月8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在忻州乔南梁商超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园里分公司对宁夏西粮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规格型号:5L/桶的熟榨胡麻油和小磨胡麻油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9月10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SJSCS202401358、SJSCS202401359的检验报告,显示宁夏西粮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规格型号:5L/桶的熟榨胡麻油和小磨胡麻油,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NY/T 751-2021《绿色食品 食用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依法享有的复检和异议权利。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2024年11月12日,我局和当事人收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NO.2024027),显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当事人对此结果予以认可。2024年9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案源进行了登记。2024年11月13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罚没款总计人民币20600元。
20000.00元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