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靳冰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靳冰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4BT1P04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123号
2026年5月14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活禽宰杀区域,经营场所三防设施不全,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要求,本局当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2026年6月12日,本局复查确认,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内侧仍设置鸡圈,现场饲养活鸡16只,鸡圈旁存放活禽宰杀设施设备;食品操作间与内侧连接的门无法正常关闭,未设置任何隔离防护措施,食品加工区域与污染源未有效分隔,存在严重食品安全交叉污染风险,你单位前期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未落实整改、持续存在。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巡视美团外卖平台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的网店名称为“靳氏冰冰郭场火锅鸡店”,经实地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招牌为“靳氏冰冰郭场鸡总店”,属于“幽灵外卖”。...[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其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八)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根据该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