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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金山百贸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贤兵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31MA6MWFD81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禄处罚﹝2026﹞113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超市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局认为对你超市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超市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并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你超市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本局认为你超市的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本局责令你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处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罚款。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
2000.00元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2
禄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0号
你场所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具体为现场抽查超市入口处室内消火栓无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禄丰金山百贸超市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禄丰市消防救援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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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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