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馨匠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素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01MAD57LCY5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关公园中区83号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15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底去郑州市中原区参加了当地举办的美业博览会时,从瘦美啦销售人员(微信名:晶晶)处购进了20盒标注由河南塑围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瘦美啦TM塑酯保健套盒,使用的是现金支付,购进价格是328元/盒;于2026年5月30日又在瘦美啦销售人员(微信名:晶晶)处复购20盒瘦美啦TM塑酯保健套盒,微信支付6560元。
2026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关公园中区83号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摆放有35个“瘦美啦TM塑酯保健套盒”空包装,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椅子上摆放的收纳箱中发现有待使用的“瘦美啦TM塑酯保健套盒”2盒。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瘦美啦·健康瘦”宣传海报,其内容含有“减脂黑科技、比抽脂更安全 比健身更有效、7天可减3-8斤、一次仅需3分钟、轻松月瘦10-20斤、无效全额退款”等文字信息和“真实案例对比”图片。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桌子上发现摆放有“瘦美啦·健康瘦”宣传小卡片,其正面标注内容含有“一周一次雾化”、“一次3分钟”、“一次瘦3-8斤”等文字信息,反面标注内容含有“案例对比”图文信息。另发现“瘦美啦·健康瘦”宣传册,其内容也含有上述小卡片上的图文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图文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来源。
2026年7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荆掇市监限提〔2026〕第31026号),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经营场所内“瘦美啦·健康瘦”宣传海报、宣传小卡片和宣传册中图文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
当事人购买的瘦美啦TM塑酯保健套盒销售了21盒,当事人的委托人陈述称瘦美啦TM塑酯保健套盒没有固定的销售价格,一般销售价格为800元/盒,实际销售价格会根据顾客购买数量上下浮动。上述瘦美啦TM塑酯保健套盒当事人销售给微信名为玲的顾客2盒,共收款1000元(销售价格为500元/盒);销售给微信名为沉稳行者(改名为剑锋)的顾客1盒,销售价格为1000元/盒;销售给微信名为小莲的顾客5盒,共收款3984元(销售价格为796.8元/盒);销售给顾客周雨涵5盒,共收款3980元(销售价格为796元/盒);销售给邻居8盒(未支付购买货款,是用护眼产品交换的),当事人的经营者及其女儿王丽琴共使用了17盒,剩余2盒。
当事人提供了瘦美啦TM塑酯保健套盒的生产厂家河南塑围美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B-BJ-20251478)、《情况说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瘦美啦TM塑酯保健套盒时向微信名为晶晶的转账凭证和销售上述瘦美啦TM塑酯保健套盒收款凭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金额在三十万以下确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2000元。
22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