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阮琰珍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琰珍 | 注册资本:1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7MP5JU6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学府路九号公馆第九间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37号
经查,“吴可心鲜汤面粉料”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2日从青岛九源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3月4日晚送达。购进数量:1件/(10包),单包购进价格:60元/包,整件购进价格:600元/件,当日购进1件,购进金额共计:600元。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只有一包已拆封放在操作间操作台上,其余九包已使用完,现场未发现上述同一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另查明,当事人4月20日使用了上述调料,用料350.5g,共熬制30斤汤底,清汤面价格8元/份,肉丝面价格11元/份,每份汤面需要汤底1000g,汤底的成本1.5元,每份汤面不算汤底的成本是6.5元(面3元,肉丝2元,青菜1.5元)。4月20日共销售了5份肉丝汤面,核算成本共计32.5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熬制的汤底在检查出食品原料过期后,当事人直接将汤底倒掉了。故本案涉案食品原料货值金额按55元予以认定,违法所得22.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吴可心鲜汤面粉料”1袋(剩余649.5g);
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 5022.5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