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傅新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405MA4R0KETXH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衡州大道东52号珠晖酃湖万达广场C地块P1栋101复式社区用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0
(2025)湘04民终2382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邱*
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19
(2025)湘04民终133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李**
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6-18
(2024)湘04民终18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许**
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5-17
(2024)湘04民终1574号
劳动争议
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朱**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2-15
(2022)湘04民终330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陈**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8-16
(2023)湘04民终214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8-16
(2023)湘04民终212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李*
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6-09
(2023)湘0405民初149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9
2023-03-29
(2023)湘0405民初6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优居好房科技有限公司
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14
(2023)湘0405民初1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青岛波普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28
2025-06-10
(2025)湘04民终133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衡阳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8-25
2024-06-19
(2024)湘0408执29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衡阳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2-27
2024-01-24
(2023)湘0405民初3575号
追偿权纠纷
衡阳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衡阳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2-01
2023-09-12
(2023)湘04民终212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李*与衡阳万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01-24
2022-12-06
(2022)湘0405民初3411号
合同纠纷
朱**与衡阳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1-24
2023-01-04
(2022)湘0405民初3411号
合同纠纷
朱**与衡阳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7933.0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6-06
2023-05-30
(2023)湘0405民初125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湖南凡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3-23
2023-03-14
(2023)湘0405民初1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青岛波普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3-22
2023-01-10
(2022)湘0405民初32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洪*与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2-18
2022-11-01
(2022)湘0405民初156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许**、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衡市监处罚﹝2025﹞431号
当事人为销售商铺,在其微信公众号“酃湖万达广场”发布含有“全线带租约发售、7%起超高稳定回报、稳赚启航”等内容的微信广告推文;在酃湖万达广场营销中心发布含有“醇熟铺、0养铺期收益稳、商圈现铺!即开即赚、拒绝空窗期”等内容的一幅灯箱广告,属于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
处广告费用1倍之罚款共869.6元
869.60元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