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红建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7919239274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伏牛南路6号1号楼1-2层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1
(2025)豫0191民初213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余*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2
(2024)豫0182民初142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韩*
荥阳市人民法院
3
2024-12-24
(2024)豫0182民初144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荥阳市人民法院
4
2024-12-24
(2024)豫0182民初144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高*
荥阳市人民法院
5
2024-12-24
(2024)豫0182民初144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荥阳市人民法院
6
2024-12-24
(2024)豫0182民初145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荥阳市人民法院
7
2024-12-23
(2024)豫0182民初145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周**
荥阳市人民法院
8
2024-12-23
(2024)豫0122民初182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中牟县人民法院
9
2024-12-18
(2024)豫0102民初186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10
2024-12-04
(2024)豫0182民初132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马**
荥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3
2025-11-05
(2025)豫0122民初131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824.85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10
2025-03-11
(2025)豫01民终35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培林;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6-05
2025-03-31
(2024)豫0102执61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郑州市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4
2024-12-26
2024-10-23
(2024)豫0183民初103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88.76元
民事案件
5
2024-12-26
2024-10-24
(2024)豫0183民初103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25.90元
民事案件
6
2024-12-26
2024-10-23
(2024)豫0183民初102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85.80元
民事案件
7
2024-12-26
2024-11-27
(2024)豫0122民初169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12-26
2023-07-07
(2023)豫0122民初60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张**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11.79元
民事案件
9
2024-12-25
2024-11-06
(2024)豫01民辖终10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与郑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24-12-23
2024-09-27
(2024)豫0183民初91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41.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原人社劳监罚字﹝2026﹞第0021号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 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现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玖仟圆(¥9,000元)整。
9000.00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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