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中保联(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乔志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MA003DC3X5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山神庙村下沟片4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1
(2022)粤01民终25647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保联(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李**,闫*,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2-28
(2022)粤01民终25647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李**,朱**,闫*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1-21
(2022)粤0104民初22792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4
2022-07-15
(2021)粤0104民初46261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李**,闫*,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5
2022-06-21
(2021)冀0223民初2051号
保险纠纷
唐山曹妃甸鸿鹏物流有限公司
中保联(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滦州市人民法院
6
2022-04-26
(2021)粤0104民初46261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朱**,李**,闫*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7
2022-03-16
(2021)粤0104民初46261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朱**,李**,闫*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8
2022-03-15
(2022)京0112民初1279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马**
中保联(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9
2022-03-15
(2022)京0112民初1279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马**
中保联(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1-09-24
保险纠纷
唐山曹妃甸鸿鹏物流有限公司
中保联(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滦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23
2022-03-23
(2022)京0112民初1279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马**与中保联(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01
2021-12-23
(2021)京0112民初40123号
保险纠纷
马**与中保联(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8
2021-12-10
(2021)鲁14民终3726号
保险纠纷
临邑忠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4
2021-12-08
(2021)冀02民辖终393号
保险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唐山曹妃甸鸿鹏物流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1-09-30
2020-09-28
(2020)鲁1491民初1588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临邑忠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9-29
2019-07-03
(2019)冀0923民初1273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东光县鑫兴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秦*、中保联(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2964.07元
民事案件
7
2020-09-29
2020-02-25
(2020)冀09民终538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东光县鑫兴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72964.0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门市监处罚〔2026〕306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综合业务监管系统”,确认当事人公示实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12号楼3层320,经向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京门市监协查〔2026〕013002号),根据复函确认当事人未在公示的实际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档案预留电话仍无法取得联系)。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
-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10-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10-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