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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万盛集团白银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东云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07202939995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26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25
(2019)甘0402民初5050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白银楚雄鑫商贸有限公司
中泰万盛集团白银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项目部,中泰万盛集团白银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0
2022-04-25
(2021)甘04民再5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白银楚雄鑫商贸有限公司、中泰万盛集团白银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944.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31
2021-09-30
(2021)甘0402执18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泰万盛集团白银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易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063142.66元
执行案件
3
2021-12-31
2021-12-20
(2021)甘04民终1561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中泰万盛集团白银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30
2021-12-20
(2021)甘04民终1560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中泰万盛集团白银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30
2021-12-20
(2021)甘04民终1562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中泰万盛集团白银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席*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30
2021-12-20
(2021)甘04民终1563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中泰万盛集团白银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12-30
2021-09-01
(2021)甘0402民初30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席*、吴*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12-30
2021-09-01
(2021)甘0402民初3041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吴*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12-30
2021-09-01
(2021)甘0402民初3042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吴**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5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12-30
2021-09-01
(2021)甘0402民初3044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丁*、吴*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税稽罚﹝2026﹞33号
(一)增值税1.建筑服务你公司承建了“白银区王岘镇失地农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三标段)”,根据“白银区王岘镇失地农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三标段)32#、33#楼工程款支付协议”,付款约定为“甲方自2023年起,每年12月1日-15日支付乙方工程款200万元......”,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你公司承建了“白银区五星新能源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2023年7月该项目已终止,服务已完成,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确认收入。你公司承建了“白银银东电商快递物流园工程”项目,根据“白银银东电商快递物流园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付款约定为“1.每期固定支付金额:人民币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2.固定付款日期:每年6月15日”,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第四十五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之规定,经计算:2023年7月应收账款4549916.57元,应确认收入4174235.39(4549916.57/1.09)元,少计提销项税375681.19元(4174235.39*0.09);2023年12月应收账款2000000.00元,应确认收入1834862.39(2000000.00/1.09)元,少计提销项税165137.62元(1834862.39*0.09)。2024年6月应收账款2000000.00元,应确认收入1834862.39(2000000.00/1.09)元,少计提销项税165137.62元(1834862.39*0.09);2024年12月应收账款2000000.00元,应确认收入1834862.39(2000000.00/1.09)元,少计提销项税165137.62元(1834862.39*0.09)。2.贷款服务你公司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四十五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之规定,经计算:2022年12月应收利息1489334.25元,应确认收入1405032.31(1489334.25/1.06)元,少计提销项税84301.94元(1405032.31*0.06)。2023年4月应收应收利息2800.00元,应确认收入2641.51(2800.00/1.06)元,少计提销项税158.49元(2641.51*0.06);2023年6月应收利息44800.00元,应确认收入42264.15(44800.00/1.06)元,少计提销项税2535.85元(42264.15*0.06);2023年7月应收利息102383.56元,应确认收入96588.26(102383.56/1.06)元,少计提销项税5795.30元(96588.26*0.06);2023年12月应收利息2480941.10元,应确认收入2340510.47(2480941.10/1.06)元,少计提销项税140430.63元(2340510.47*0.06)。2024年1月应收利息4383.20元,应确认收入4135.09(4383.20/1.06)元,少计提销项税248.11元(4135.09*0.06);2024年6月应收利息288569.67元,应确认收入272235.54(288569.67/1.06)元,少计提销项税16334.13元(272235.54*0.06);2024年12月应收利息2504816.12元,应确认收入2363034.08(2504816.12/1.06)元,少计提销项税141782.04元(2363034.08*0.06)。综上,你公司2023年5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4460.43元,2023年6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535.85元,2023年7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81476.49元,2024年8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87288.11元,2024年12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06919.66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23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912.23(84460.43*0.07)元、教育费附加2533.81(84460.43*0.03)元、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689.21(84460.43*0.02)元;2023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7.51(2535.85*0.07)元、教育费附加76.08(2535.85*0.03)元、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50.72(2535.85*0.02)元;2023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703.35(381476.49*0.07)元、教育费附加11444.29(381476.49*0.03)元、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7629.53(381476.49*0.02)元。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24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4110.17(487288.11*0.07)元、教育费附加14618.64(487288.11*0.03)元、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9745.76(487288.11*0.02)元;2024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484.38(306919.66*0.07)元、教育费附加9207.59(306919.66*0.03)元、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6138.39(306919.66*0.02)元。(三)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三条“(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第一条“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筹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2年工资薪金支出金额5022220.72元,应申报缴纳100444.41(5022220.72*2%)元,已申报缴纳12184.00元,少申报缴纳工会经费88260.41元;2023年工资薪金支出金额4934338.12元,应申报缴纳98686.76(4934338.12*2%)元,已申报缴纳12184.00元,少申报缴纳工会经费86502.76元;2024年工资薪金支出金额4015169.90元,应申报缴纳80303.40(4015169.90*2%)元,已申报缴纳12184.00元,少申报缴纳工会经费68119.40元。(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0〕87号)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第十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减缴征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2年工资总额5022220.72元,残疾人就业人数0人,应申报缴纳67799.98(5022220.72*1.5%*90%)元,已申报缴纳31776.28元,少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6023.70元。(五)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22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7994052.88元。白银区王岘镇失地农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少确认收入11478299.2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结转成本10924442.72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白银区五星新能源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少确认收入3880950.24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结转成本4155733.39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本次查补工会经费88260.41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6023.7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承担本应由自然人负担的代开发票税
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262680.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8387.64元、企业所得税42774.03元处以50%的罚款696921.15元。
696921.15元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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