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金阳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丽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76112522X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国北路龙祥小区12号楼地下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6-29
2016-06-29
(2016)新2801执恢198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与库尔勒金阳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03-22
2016-03-22
(2016)新2801执字第3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与库尔勒金阳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57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6)185号
经查,当事人库尔勒XXX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库尔勒市XXX的生产经营场所,组织生产销售中学生夏装裤子。生产过程中,因车间管理失误,水洗标签打错扎错,将含棉面料和不含棉面料(100%聚酯纤维)两种不同材质的校裤统一缝制了标注“主料:100%聚酯纤维”的水洗标签,并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31888-2015。 现场查获情况: 2026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上述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待售的标注主料为“100%聚酯纤维”的中学生夏装裤子共计101条,上述产品尚未销售,未流入市场。各规格型号数量分别为:160码20条、165码15条、170码22条、175码6条、180码8条、185码19条、190码3条、195码4条、200码4条。检验检测情况:2026年5月7日本局依法抽样并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6年5月12日取得报告结果如下:藏蓝色160码中学生夏装裤子:聚酯纤维56.1%,棉43.9%;藏蓝色红白边160码中学生夏装裤子:聚酯纤维100%;藏蓝色165码中学生夏装裤子:聚酯纤维55.8%,棉44.2%;藏蓝色红白边165码中学生夏装裤子:聚酯纤维100%;藏蓝色170码中学生夏装裤子:聚酯纤维56.0%,棉44.0%;藏蓝色红边170码中学生夏装裤子:聚酯纤维100%;藏蓝色175码中学生夏装裤子:聚酯纤维100%;藏蓝色180码中学生夏装裤子:聚酯纤维100%;藏蓝色185码中学生夏装裤子:聚酯纤维100%;藏蓝色190码中学生夏装裤子:聚酯纤维56.3%,棉43.7%;藏蓝色195码中学生夏装裤子:聚酯纤维100%;藏蓝色200码中学生夏装裤子:聚酯纤维100%。涉案产品分类情况: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及当事人主动说明,101条涉案校裤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89条实际不含棉的中学生夏装裤子,检验结果为聚酯纤维100%,棉纤维含量为0%,不符合GB/T 31888-2015第4.2.2条“校服直接接触皮肤的部分,其棉纤维含量标称值应不低于35%”的要求。该89条产品标签标注执行GB/T 31888-2015,但实际纤维含量不符合该标准技术要求。上述89条校裤货值金额共计4113元。第二类:11条实际含棉的中学生夏装裤子,检验结果显示棉纤维含量为43.7%—44.2%,但产品标签标注纤维含量为“100%聚酯纤维”,与实际纤维含量不符。上述11条校裤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动挑选并向执法人员说明,称因生产过程中标签缝制错误导致,其中160码3条、165码4条、170码2条、190码2条。第三类:1条190码不含棉的中学生夏装裤子,产品标签标注纤维含量为“100%聚酯纤维”,同时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31888-2015。因该规格仅有1条,不满足抽样检验条件,无法通过检验确定其实际纤维成分。该产品标签标注的“100%聚酯纤维”与其标注执行的标准要求(棉纤维含量标称值不低于35%)不一致。违法所得情况:涉案101条中学生夏装裤子均未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主观过错及危害后果:当事人系因生产管理疏忽导致水洗标签缝制错误,主观上属于过失。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未流入学校和学生手中,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向执法人员说明标签缝制错误情况,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要求进行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对11条标识错误的中学生夏装裤子及1条不含棉的190码校裤,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改正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89条不符合其标注执行标准的中学生夏装裤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100%聚酯纤维”的89条中学生夏装裤子 2.按货值金额的1.3倍的罚款5346.9元
5346.9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