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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崆峒区丽军调料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永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02MA71CPYX0K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工商街114号(金鑫宾馆对面)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崆)市监罚〔2024〕109号
2024年3月6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平凉市崆峒区泾润幼儿园”使用的粉条进行食品抽样检验。2024年4月2日经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NO:A23GZ0027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200,实测值34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粉条为不合格产品。“平凉市崆峒区泾润幼儿园”提供了资质及进货票据,经追溯该批不合格粉条从“平凉市崆峒区丽军调料副食店”购进,该店不能提供该批次粉条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该店负责人王永军陈述,于2024年2月15日从西吉县兴隆振国三粉加工销售部购进该批次粉条,购进2件,每件约30斤,进货价共计360元,销售时散装称重销售,销售价7元/斤。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被抽检的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已全部销售,总货值420元(60斤×7元/斤)。参照《国家市场总局: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按照“全部收入”计算》,当事人获利420元,属违法所得。
1.对平凉市崆峒区丽军调料副食店进行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平凉市崆峒区丽军调料副食店你单位处以 800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2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8420元,大写捌仟肆佰贰拾元整。
8000.00元
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2
(平崆)市监罚﹝2023﹞307号
2023年7月6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平凉市崆峒区丽军调料副食店”销售的粉条进行食品抽样检验。2023年8月9日经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NO:A23GZ01286《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8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粉条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9月4日,报区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询问、取证,于2023年9月25日调查终结。2023年7月6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平凉市崆峒区丽军调料副食店”销售的粉条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3GZ01286),当事人在收到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回执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和办理复检手续,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店负责人王永军陈述,2023年5月26日购进的粉条,是从西吉县兴隆振国三粉加工销售部购进的。不能提供购进该批粉条的进货票据,每次购进1件,每件约39斤,进价234元/件,销售时散装称重销售,销售价7元/斤。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抽检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已全部销售完毕,总货值273元(39斤×7元/斤)。依据《国家市场总局: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按照“全部收入”计算》之规定,当事人获利273元,属违法所得。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73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两项合计2273元(大写:贰仟贰佰柒拾叁元整)。
2000.00元
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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