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发祥注册资本:6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2398393384H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张家港市锦丰镇锦南路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5
(2024)苏0582民初1646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
2025-01-14
(2024)苏0582民初1646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3
2023-11-14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沁阳市人民法院
4
2023-05-05
(2023)苏0582民初48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5
2023-02-23
(2022)苏0582民初162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东斯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6
2023-01-12
(2022)苏0582民初162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东斯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7
2022-06-27
(2022)苏0582民初60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亚威铸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鑫洲耐磨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8
2021-05-24
(2021)苏0582民初65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宏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9
2020-05-06
(2020)苏0582民初3619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张家港市鑫州焊割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10
2019-05-07
(2019)苏05民终4054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张家港市鑫州焊割机械有限公司
x**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30
2022-04-21
(2022)苏0381民初35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亚威铸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15
2021-05-24
(2021)苏0582民初657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宏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宏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6-15
2021-05-07
(2021)苏0582民初65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宏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宏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9-27
2019-03-06
(2019)苏0582民初2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1张家港市鑫州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与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27
2019-07-09
(2019)苏05民终4054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张家港市鑫州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与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处罚〔2026〕728号
经查,当事人公司网站网址为www.xznaimogangban.com,该网站是当事人自行制作并承担维护,制作时间为2024年9月,2026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的网站网页内查见的内容也是2024年9月在网站上发布的。当事人生产的耐磨焊丝无专利证书,无其他材料证明当事人在经营的网站上描述的“公司在同行业中独家推出了符合最新标准要求的耐磨焊丝:堆焊硬度63度;在500°-600°高温工况中仍具高耐磨性,回火硬度HRC63°保持不变。耐磨性是低碳钢的20-25倍、是不锈钢、高锰钢的5-10倍,是一般高碳高铬耐磨钢板的1.5倍以上”等信息。另外,当事人提供的国家焊接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的送检单位为张家港市润坤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虽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是同一个人,但无其他材料证明江苏鑫州耐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耐磨复合钢板,已通过《国家焊接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网站制作费用无法计算,内容板块也无法单独计算广告费用;网站浏览量无法查清(2025年7月28日至案发时的点击量为21,以前的数据没有记录,无法查清)。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对网页内“独家推出……”等字样进行了删除。 经查询江苏省市场监管数智化平台综合执法系统,当事人属首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因发布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况,决定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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