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拓毅薛小牛火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葛耀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481MAE4EC101E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铁山乡兰城丽景D区牙博士自北向南第一二间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舞市监处罚〔2026〕64号
经查,2026年7月14日,当事人因购进肉类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舞市监当罚【2026】124号)。2026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后厨水池旁案板边放有1袋未拆封的“南乳汁肉青切片”,2025年04月06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有效保质期,未发现使用痕迹,对于“南乳汁肉青切片”和该店使用的“嫩牛肉块”,均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和相关资质。当事人存在采购肉类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逾期不改和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对于当事人采购肉类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
对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1500.00元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