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广源日用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景峰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2MA1996BD9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啤酒厂办公楼一层三号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城市监处罚〔2026〕160号
当事人于2025年从自己已经过世的亲属处购进部分“洪门筋骨贴(舒筋护骨祛痛保健贴)”单帖试用贴100贴,用于在自己的店内销售,进货价格为7元/贴。因产品已经全部销售,现场检查未发现实物产品,经对当事人经营者陶景峰询问调查,其承认所销售产品“舒筋护骨祛痛保健贴”未表示生产日期或者限用日期的问题存在,截至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当日,除给家人亲属自用38贴完,共销售62贴,分别为:2026年5月6日1贴,10元;2026年5月7日10贴,90元,2026年5月7日50贴,400元,2026年7月19日2贴,20元,累计售卖金额为520元。该产品在产品标签处标示有“有效期:两年”却未在产品外观显著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等相关信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20元(10元/贴×3贴+9元/贴×10贴+8元/贴×50贴),违法所得金额为79元((10-7)元/贴×3贴+(9-7)元/贴×10贴+(8-7)元/贴×50贴)。查明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考量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罚款: 520元×30%=156元;
2. 处没收违法所得:79元 ;
罚没款合计:235元。
156.00元
-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