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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味美轩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艳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CQT23B5C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东城区城东佳苑东城加油站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江处罚〔2026〕20号
2026年01月09日,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郑新华,陶姝妍对位于江城县勐烈镇东城社区东城佳苑东城加油站斜对面的江城味美轩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餐饮服务单位以下问题:1.加工场所无三防设施;2.场所卫生脏乱差。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6年01月23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材料报勐烈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做了三防加装指导。2026年3月25日,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陶姝妍、万伟对位于勐烈镇东城区城东佳苑东城加油站斜对面的江城味美轩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整改情况跟进,检查发现该餐饮服务加工场所三防设施未完善,食材就地摘捡,执法人员再次要求其依据《云南省餐饮服务操作规范》完善三防设施、合理布局食品处理区,待完善后提交相关材料。2026年04月16日,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郑新华、陶姝妍、肖薇利、周羿君对位于勐烈镇东城区城东佳苑东城加油站斜对面的江城味美轩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整改复查,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仍未整改完成:1.加工场所三防设施未完善;2.场所卫生脏乱差。 2025年05月0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陶姝妍、肖薇利为该案承办人。2026年06月03日,案件承办人对江城味美轩餐饮店负责人李艳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江城味美轩餐饮店食品经营场所未按规定配备防鼠、防蝇、防尘(三防)设施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明等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2026年04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事实; 4.2026年06月0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事实及原因等情况。 5.2026年01月09日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事实; 6.2026年01月09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江市监责改〔2026〕 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7.2026年03月25日监督检查记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事实。 2026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普江罚告〔2026〕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件办理期间加装操作间三防设施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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