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40MA78N5PPX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312国道北油区八一路以东(石油基地支油路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7
(2025)新2201民初1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吾东·阿不都热依木
杜*,杨**,哈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7
(2025)新2201民初158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叶*
哈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新疆网络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11-12
(2024)新0104民初14536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蚂蚁团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哈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4
2024-09-13
(2024)新0104民初3702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蚂蚁团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哈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5
2024-08-19
(2024)新0104民初3702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蚂蚁团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哈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6
2024-06-27
(2024)新0104民初3702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蚂蚁团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哈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27
(2024)新0104民初14536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蚂蚁团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哈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4
(2024)新0104民初3702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蚂蚁团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哈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15
2026-05-26
(2025)新2201执恢87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叶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2
2025-09-17
2025-09-10
(2025)新2201执232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马**、哈密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6-12
2025-04-22
(2025)新2201民初1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哈密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6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5-05-22
2025-05-21
(2025)新2201执10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陈**、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5-03-15
2025-03-07
(2024)新2201执3927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石*、哈密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05-18
2024-05-15
(2024)新2201执384号
合同纠纷
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哈密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46号
增值税普通发票方面
2025年8月8日,你公司向俞开元开具了1份与实际业务不符的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码:25652000000050153520,金额50884.96元,税额6615.04元,价税合计57500.00元,车辆识别号:LFP8C7FB5S1Y658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1份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你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的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杨存刚询问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检举资料,证实你公司向俞开元开具的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的违法事实。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