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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王念琼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念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6E3K845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新华路电影院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6〕130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习水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新华路电影院市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于2026年4月28日变更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申请的经营项目增加了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制售),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1日。当事人因市场需求,为方便客户购买冷食类食品,当事人从2008年开始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经营冷食类食品,包括凉虾、糖水、凉糕、冰粉、凉面、米皮、春卷和米豆腐。其中米豆腐的销售价格为6元/10个,其余上述冷食类食品的销售价格都是6元/份,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冷食类食品的销售金额即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接到过消费者投诉举报,或有消费者反映在饮用当事人店内制售的冷食类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或有健康问题。
当事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行为,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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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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