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碧城镇宏慧酱菜加工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立军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31MA6Q8T3L5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碧城镇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后甸村变电站后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禄处罚〔2026〕45号
2026年4月9日,我局收到标称生产者为禄丰市碧城镇宏慧酱菜加工坊的“酸腌菜”被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SC10103260029928JD1)。
禄丰市碧城镇宏慧酱菜加工坊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况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9000.00元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