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通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校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DQNC4N6R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大鹅村10社2幢第1层(总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6〕284号
2025年11月24日起,我局收到多起关于涪陵区通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信。11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现场检查。2025年12月18日,在市局执法总队四支队及市级专家现场指导下,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对外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检验记录表“检验员签字”人员与实际检验人员存在不符的问题,当事人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认定。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制作了《关于移送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问题线索的函》,向涪陵区公安局移送相关线索。2026年1月7日,涪陵区公安局回函,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按《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管辖范围,应由我局管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询问当事人被委托人,提取相关证据,本案于2026年5月27日调查终结。本次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重庆市涪陵区通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校,取得有《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5220534002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25年4月15日,有效期至2031年4月14日,当事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52205340026)中批准的授权签字领域为当事人本次认定评审通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领域和机动车排放领域。当事人从2025年6月起开始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
2025年7月5日(星期六),当事人正常对外营业,对车牌号为“渝A57HR7、渝F791C2、渝A08M32、渝A66D3R”的机动车开展了检验,对外出具了对应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经查询当事人对上述车辆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及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并调取当日现场检验视频,发现:
一、当事人在对车牌号为“渝A57HR7”的车辆进行的机动车检验检测中,出现了“渝A57HR7”车辆的实际“引车员”为“杨清山”,“底盘部件检验员”为“蹇晓东”,但出具的对应机动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中,“引车员”一栏“检验员签字”为“庹绍德”,“底盘部件检验员”一栏的“检验员签字”为“赖炜”的行为。
二、当事人在对车牌号为“渝F791C2”的车辆进行的机动车检验检测中,出现了“渝F791C2”车辆的实际“底盘部件检验员”为“杨校”,但出具的对应机动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人工检验结果“车辆底盘部件检查”一栏的“备注”为“蹇晓东”的行为。
三、当事人在对车牌号为“渝A08M32”的车辆进行的机动车检验检测中,出现了“渝A08M32”车辆的实际“底盘部件检验员”和“外观检验员”为“杨校”,但出具的对应机动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中,“外观检验员”一栏的“检验员签字”为“庹绍德”,“底盘部件检验员”一栏的“检验员签字”为“蹇晓东”的行为。
四、当事人在对车牌号为“渝A66D3R”的车辆进行的机动车检验检测中,出现了“渝A66D3R”车辆的实际“底盘部件检验员”和“外观检验员”为“杨校”,但出具的对应机动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中,“外观检验员”一栏的
1、通报批评;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捌佰零壹元伍角(¥4,801.50)。
50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