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杨高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3670893434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麦地塘东大村民小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6
(2023)云0111民初157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
王**,云南启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3-09-12
(2023)云0111民初1574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
云南云品品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3
2023-06-07
(2023)云0103民初39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惠捷副食店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4
2020-08-31
(2020)渝0113民初1099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2
2023-12-06
(2023)云0103民初128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盘龙区某某超市经营部、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5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8-25
2020-08-07
(2020)渝0113民初1099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与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16
2019-07-03
(2019)云0103执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景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6-19
2018-04-11
(2017)云0103民初6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景然食品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397.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盘处罚〔2026〕507号
1、2026年1月31日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从云南知味轩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多彩葡萄干原料10件,共96公斤。分装生产多彩葡萄干商品合计销售95公斤,销售金额2110元,实际损耗1公斤。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在分装生产过程中未添加亮蓝、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等色素,不合格原因为原料中已经含有以上色素。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在采购中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齐全,对原料中已经含有色素的情况并不知情。
2、2026年3月10日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从西双版纳汇信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香蕉干原料125公斤。分装生产产品均销售给云南云品天馈供应链有限公司,单价为3.9元/袋,金额共2835.3元,合计销售122.136公斤,实际损耗2.864公斤。根据证据材料计算,该批香蕉干商品成本合计3.37元/袋,合计利润385.31元,获违法所得385.31元。不合格原因为原料在运输过程中物流暴力造成外箱内袋破损漏气,导致部分原料菌落总数超标,当事人进货查验环节未详细查验货物,导致内袋破损被污染的香蕉干原料入库,在后续生产中没有严格执行投料控制,未发现原料内袋破损情况,将菌落总数超标的原料投入生产造成不合格。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多彩葡萄干”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在分装生产不合格食品“多彩葡萄干”过程中,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齐全,对原料中含有色素的情况并不知情。被查处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因此,对当事人分装生产不合格食品“多彩葡萄干”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香蕉干”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在分装生产不合格食品“香蕉干”过程中,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和投料控制要求,导致菌落总数超标的原料投入生产,造成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后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考虑到当事人在被查处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下架召回不合格商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共销售香蕉干商品122.136公斤,货值金额2835.3元,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与基准》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生产菌落总数超标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85.31元;3、对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给予警告。
50000.00元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2
云市监昆盘处罚﹝2026﹞373号
当事人2026年1月1日经商标注册人王*先授权许可获得**等3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用印制有上述3件商标的印制在食品“绿豆”包装上未做审查2026年5月31日投入生产名称为“绿豆”的食品500克装600袋。2026年6月1日全部销售给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是3240元。 当事人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绿豆”的食品外包装上,《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未包含食品“绿豆”和“谷物制品”,类似群编码也没有3008,超出了核定使用的范围。属《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1〕3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所指的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 当事人改变注册商标“*”字的“ * ”图形要素为“ **”,形成新商标。在注册商标上增加“**”字母和图形要素,组合为新的商标“**”。当事人在2件新商标上均标注“?”注册标记,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属《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1〕3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
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