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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延平仁禾日季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文源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702MADAFLCW76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162号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6﹞0125024号
2025年12月16日,本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2025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的住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公示牌中张贴的《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中标示原价和特价,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价定价凭证,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从未以标示的原价提供过相关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发现失效医疗器械1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局遂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提取了有关书证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扣押了涉案失效医疗器械。经查明,2025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当事人住所检查,当事人住所公示牌中张贴有《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该表内容包括:唇部:单次原价198,特价59,包年原价980,特价299。腋毛:单次原价198,特价59,包年原价980,特价299等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项目原价的定价凭证,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2024年8月开业以来全部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从未以标示的原价提供过上述脱毛项目,销售记录共8条,销售金额共计3789元。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一、2024年8月开业以来,当事人在住所公示牌中张贴《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使用原价和特价对比的方式,销售上述唇部、腋毛等激光脱毛项目;二、当事人从未以标示的原价提供过上述脱毛项目,也无法提供标示的原价的定价凭证。当事人开业以来从未以标示的原价提供过上述脱毛项目,利用该无从比较的“原价”和“特价”两个比较价格间的差距,吸引消费者与之发生交易。当事人提供上述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应当执行的价格和实际执行的价格差价难以计算出具体数额,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另查明,2025年1月,当事人从福州欣睿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仁禾玲珑面医用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敷料﹝医疗器械技术要求编号:湘械注准20222141337,型号规格:30G/袋,生产日期:20230906,失效日期:20250905﹞3盒,每盒5袋,单价为3.6元/袋。2025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当事人住所检查,在当事人药房内的药品冷藏柜中发现上述蛋白敷料1袋已失效,且与其他合格产品混放、待使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当事人主要业务为医疗美容项目,没有单独销售面膜类产品;涉案产品作为面部医美项目后配套使用,不另行收费。因当事人未制作涉案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记录,故本案以现场查获的失效的医疗器械作为该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计算依据。依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涉案产品的用途及《福州欣睿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显示涉案产品的购进价,当事人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3.6元,无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实施不正当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2.对当事人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加强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
10000.00元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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