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颖萱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淑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1MA2M1GFPX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王五元社区羊山新区1幢2单元103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运政罚〔2026〕02502
金华市颖萱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2月23日。2025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的1年内,你公司所属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共2次,涉及货运车辆2 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8辆的25%。金华市颖萱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责令停业整顿3天责令停业整顿3天。
0.00元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17
2
金路政罚〔2026〕28115
-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元整。
71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2026-05-07
3
金路政罚﹝2026﹞2874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6日19时06分,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5(三龙线)204K+700M金东方向检查时发现金华市颖萱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颖萱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金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63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2026-04-07
4
丽路政罚〔2026〕01180
2026年3月12日0时58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G79317/皖KTY90挂货车载运沙子从丽水风化村运往金华义乌,行经G330国道K200+550(莲都区塔下村)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330国道丽水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车牌号浙G79317/皖KTY90挂货车为六轴车,车货总质量为95.82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6.82吨。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12日14时45分主动卸载了该车超限装载的货物。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柒拾元整。
15570.00元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2
5
金路政罚〔2025〕501575
你公司的浙GB3298(6轴)于2024年12月22日5时56分,行经S218(安龙线)义乌方向K236+1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1.84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84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456.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6
6
金路政罚〔2025〕501574
你公司的浙GB3298(6轴)于2024年5月3日13时21分,行经G527国道(象义线)义乌方向K251+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7.01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01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6165.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6
7
金路政罚〔2025〕5814
2024年7月19日17时5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应广静、胡新春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7-1801:24:29车号为浙G96552在G330(光瑶村)金华方向K256+95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6.6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6吨。
-
1170.00元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