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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吴科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科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MA4F4B990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社区六组金龙北路70号农贸城地下室Z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6
2023-03-13
(2023)鄂2802民初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利川市吴科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80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由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从事蔬菜经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F4B9903;名称:利川市吴科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科,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等,成立日期:2021年11月8日,住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社区六组金龙北路70号农贸城地下室Z7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的尖椒属于农产品,没有外包装及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尖椒当事人无法确定购进时间和购进地址,购进数量40斤,购进单价为3.00元/斤,购进金额为120.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尖椒后,自己食用了2.6斤,剩下的于2026年4月4日全部销售给了利川市粮油平价商贸,销售数量37.4斤,销售单价为3.20元/斤,销售金额119.68元;所以当事人此次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尖椒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按照实际能够计算销售金额来计算,货值金额为119.6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尖椒的成本为120.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尖椒共获销售收入119.68元,当事人此次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尖椒没有违法所得。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资料,也没有供货商开具并如实记录“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销货清单、也没有该批次尖椒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产地证明等真实资料。 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31日因“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6年6月2日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上述抽检不合格尖椒为散装农产品,数量少且时间已经过去很久,该批产品已无法召回。当事人于2026年6月4日向本局提供了《自查整改报告》,并申请整改复查验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尖椒的行为,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尖椒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当事人在2026年3月31日,因购进食用农产品分葱“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情况,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尖椒的行为罚款3000.00元; 2.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3500.00元。
3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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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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