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长岗蔡和炯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和炯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CLKJB5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长岗镇东庄畈村四组土门街道9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426号
经查,2026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蔡和炯正在白酒生产区进行白酒生产加工作业活动,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蔡和炯的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县市监责改[2026]1920号),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7月17日前改正。2026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蔡和炯正在白酒销售区向顾客销售酒缸中的散装白酒,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从业人员蔡和炯的有效健康证明。
现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持续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蔡和炯系从业人员,该从业人员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拒不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