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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洪水平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水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BN0JG1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金谷路农贸大市场肉糕摊位1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95号
经查明,2026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待售的炸肉丸、藕丸子等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本局执法人员遂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6年1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其待售的肉糕(30斤)、鱼丸(30斤)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属于逾期未改正行为。当事人承认,上述食品均于2026年2月5日从赤壁市农贸市场购进,购进价格均为8元/斤,拟销售价格均为12元/斤。至案发时,当事人称上述食品均未售出,没有销售收入,货值金额共计720元。当事人称,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在积极改正,但因个人事务繁忙,价格标签未能及时定制并放置,导致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 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含上限值的30%)至上限值的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70%)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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