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炬顺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海平 | 注册资本:428.6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A6HHM0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燕窝镇天福洲村天门堤组咸合公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93号
2025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荆州市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和收费不规范问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对位于洪湖市燕窝镇天仙洲村天门堤组的当事人,进行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4DC-2026)、《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0240606008P);2、当事人液化气站公示价格为每瓶110元,充气12kg,正负差0.2kg。本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一空瓶重量为17.2kg,当事人现场充完气后重量为28.5kg,实际充气11.3kg,与当事人公示充气12kg少充0.7kg,减去与公示牌正负差0.2kg,还少充0.5gk。当事人存在短斤少两、减少单瓶充装量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本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14-030】。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利用当事人检定有效期内的电子计量器具,抽查一整车分别供应给大同湖管理区,和新滩镇的液化气共计252瓶(YSP35.5型12kg瓶),以上252瓶液化气充装后总重量均为28.5kg。其中,对当事人供应给大同湖管理区的气瓶中15瓶,空液化气瓶重量在16.9kg-17.10kg之间,当事人在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前没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XG1-2024)“8.5.3充装单位至少制定并有效实施以下操作规程:(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之规定,当事人未对气瓶内残液(残气)进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气瓶充装后扣除当事人经营场所价格公示的±0.2kg,最少差0.25kg,最多差3.2kg。对供应新滩镇空液化气44瓶,空液化气瓶重量在16.95kg-19.90kg之间,当事人在气瓶充装前未对残液(残气)进行处理,气瓶充装后扣除当事人经营场所价格公示的±0.2kg后,最少差0.25kg,最多差3.2kg。当事人并没有改正短斤少两、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调查。
2026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只能提供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6日的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记录中未见残液处理情况;2、本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燃气充装管理系统,2024年11月27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当事人灌装记录共计290695条,该系统显示当事人采取“总量充装”模式充装(该系统充装模式有标准、净量、总量充装三种模式),总重量设定为28.5㎏;3、当事人气瓶充装操作区有抽残设备,无法提供抽残记录。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洪市监特令(2026)第13001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短斤少两、变相抬高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时发现:1、当事人液化气销售价格更新为130元/瓶;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的核减登记本,核减登记本记录核减日期是2026年4月12日、13日、14日共记3天,2026年4月12日之前无核减记录。3、本局执法人员随机调取当事人充装操作区,2024年11月至2025年12月充装监控视频,系统显示无影像资料。4、2026年3月27日至3月30日,2026年4月1日、4日、10日系统监控(视频调取时间为上午8点至下午5点)显示,当事人在气瓶充装前没有进行残液(残气)处理。
2026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销售称重核减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操作区大门左侧气瓶销售区(称重核减区)视频监控影像,2026年3月30日之前无显示,2026年3月31日、4月6日、11日、13日、16日、17日监控视频显示,当事人销售液化气瓶时均未对液化气瓶进行称重核减。
现查明:1、当事人成立于200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1083MA4A6HHMOC,按照政策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变更为洪湖市炬顺燃气站(个人独资),负责人变更为许海平。2026年4月2日,洪湖市炬顺燃气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洪湖市炬顺燃气站变更为洪湖市炬顺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海平。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按洪湖市燃气专委会行业整合工作要求启动气站整改建设,2024年11月5日,经荆州市特检院复核获批《气瓶充装许可证》,2024年11月5日起正式承担洪湖市东片乌林镇、老湾镇、龙口镇、大沙湖管理区、燕窝镇、大同镇、新滩镇充装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转至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原1999版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经本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取短斤少两、变相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8万元;
2、对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8万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共36万元。
54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