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舒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瑞雄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CK9FT8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汤家闸村新洋路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203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专门生产梳子的企业。2025年1月底,当事人为生产经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微信号:***,昵称:***)采购标有“***”等内容的小外包装纸盒(用于包装型号AC8木梳)1200个,标有“***”等内容的大外包装纸盒(用于包装型号A60木梳)150个,两种外包装纸盒单价均为0.57/个,计769.5元;擅自通过淘宝(***)采购带有“***”定制铜模2个,尔后开始生产。当事人于2025年3月17日销售了100把标有“***”等字样的AC8木梳,销售价6.5元/把,销售金额计650元。截至2025年3月20日被本局查获,现场有670把标有“***”等字样的AC8木梳,成本价3.57元/把,货值计4355元;有60把标有“***”等字样的A60木梳,拟销售价格为7.5元/把,货值计450元;柄上标有“***”字样的A60半成品木梳90把,成本为3.5元/把,货值计315元。现场另发现有相应的铜模2个和小外包装纸盒(用于包装型号AC8木梳)376个。上述商标侵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合计5770元,违法所得293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让其员工设计制作一款标题为“厂家批发***气垫梳气囊按摩木梳家用防脱发静电梳子女士长发”的梳子链接,并发布在当事人阿里巴巴“余姚舒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店铺上进行销售。直至案发,期间当事人有调整过商品标题内容,或为“厂家批发*阿**气垫梳气囊按摩木梳家用防脱发静电梳子女士长发”,或为“厂家批发***同款气垫梳气囊按摩木梳家用防脱发静电梳子长发”。当事人发布上述标题含有“***”商标的广告内容不是影响商品销量的唯一因素,无法查明侵权商品,故其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按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案发后,当事人已将该商品链接下架。同时查明,“***”商标是***公司经商标局依法核准续展的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1类梳、电动牙刷等商品上,注册号第***号,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06日。当事人在生产标有“***”注册商标的梳子时,未取得授权许可。“***”商标是***公司经商标局依法核准续展的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1类梳、刷子等商品上,注册号第***号,专用权期限为2022年02月07日至2032年02月06日。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注册商标时,未取得授权许可。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曾发现当事人有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七)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标注“***”字样的小号梳子670把、大号梳子60把、小号外包装纸盒430只、大号外包装纸盒90只、半成品梳子90把和铜模两个;二、罚款50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93元。
5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