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殷店镇中合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閤曙光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682650034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殷店镇天河路08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473号
2026年8月13日,本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编号:2026005)及相关附件显示:2026年6月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孝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查并进行检验。孝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于2026年6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6G0224),作出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铜片腐蚀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依据《湖北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2026G0224)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编号NO.2026G022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液化石油气,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查明,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据当事人投资人口述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是2026年5月21日从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计购进了4吨,购进价6600元/吨,销售价8.4元/kg(8400元/吨),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货值金额为264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获利7200元。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2、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13200元;罚没款合计20400元。
132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2
随县自然资规罚决字﹝2026﹞第022号
经查,随县殷店镇中合液化气站未经批准,于2016年10月8日开始,擅自占用随县殷店镇金塔村一组土地改扩建液化气站。经勘测,所占土地总面积2850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面积485平方米,硬化场地占地面积1968平方米,未硬化场地占地面积397平方米。所占土地地类中旱地(一般耕地)272平方米,农用地310平方米(田坎15平方米、农路295平方米),建设用地2268(城镇住宅用地)平方米。该地块位于随县殷店镇金塔村,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规划用地性质为供燃气用地。
1.责令将非法占用2850平方米土地在15日内退还给随县殷店镇金塔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485平方米建(构)筑物和1968平方米硬化场地。3.对非法占用的272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720元;对非法占用的31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按照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550元整;对非法占用的2268平方米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0412元整,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4682元整。
24682.00元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