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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海洲海鲜加工大排档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飞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502MA5Q09PX3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北海市四川路2号旺盛路4号楼4S105、4S20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市监处罚〔2026〕66号
经查实,北海市海城区海洲海鲜加工大排档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名牌:锐丰,型号:ACS-30型,产品编号2117877,生产产家:永康市雨恒衡器厂)经北海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并出具该电子计价秤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质(字)第10260067号),通知书载明“检定结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放置2Kg的标准砝码对其进行称量检定,其称量示值可通过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 ”等面板按键分别改变其称量数值为4.400Kg、4.800Kg、5.200Kg、5.600Kg”。称量检定不合格,且与依据规程所规定“秤不应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征”项不符。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对店内海鲜进行称量并计价销售的行为属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各1份、《送达回征》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电子秤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及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情况和当事人签收情况; 3.《证据提取单》3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及个人合法身份信息。 5.《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情况及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可。 上述证据相互认证,并由当事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1台(名牌:锐丰,型号:ACS-30型,产品编号2117877,生产产家:永康市雨恒衡器厂); 2.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600.00元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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