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小俩口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大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992KX9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学府苑1号楼1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156号
宝清县小俩口超市是2010年4月6日成立的,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有:好味万润福去骨鸡爪(柠檬味)(110克/袋)7袋,生产日期2024年8月1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18元每袋;好味万润福去骨鸡爪(酸辣味)(110克/袋)6袋,生产日期2024年8月12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18元每袋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依然放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销售台账,据当事人陈述,该店未查验并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3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清县小俩口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整改报告一份,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
4.现场照片5张、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已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
2026-08-10
2
宝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0年4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日用品、文具用品、水果、蔬菜、化妆品、烟、生肉、小家电、厨房用品、殡葬用品(不含封建迷信用品)、五金电料、保健食品、粮油、鞭炮、玩具、熟食、生肉、针织品、零售。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5月份分别向多家商店购买卷烟进行销售。根据宝清县烟草专卖局移交证据表明,该批卷烟共计16个品种,4.9条,价值748.50元。其中包括“人民大会堂(硬红)”84mm,0.6条,价值84元;“红塔山(软经典)”84mm,0.7条,价值63元、“贵烟(喜贵)”84mm,0.9条,价值135元、“牡丹(软)”84mm,0.5条,价值70元、“滕王阁(长天一色)”84mm,0.7条,价值70元、“黄鹤楼(硬金沙)”84mm,0.2条,价值32元、“泰山(将军)”84mm,0.2条,价值18元、“中华(硬)”84mm,0.1条,价值45元、“中华(软)”84mm,0.1条,价值70元、“长白山(硬红)”84mm,0.1条,价值7.5元、“双喜(莲香)”84mm,0.2条,价值30元、“哈尔滨(龙烟金安)”84mm,0.2条,价值44元、“南京(十二钗烤烟)”97mm,0.1条,价值28元、“芙蓉王(细支)”97mm,0.1条,价值26元、“红塔山(硬经典100)”84mm,0.1条,价值11元、“云烟(细支云龙)”97mm,0.1条,价值15元。因当事人是个体经营,没有建立正规账册或经营记录,也没有保留相关的购入凭证和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核算,以查获时的卷烟价值认定当事人的经营额为748.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宝清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宝烟移〔2026〕第2号)及随函案件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及该批次烟草价格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违法销售总额30%罚款,罚款:贰佰贰拾肆元伍角伍分(¥:224.55元)。
22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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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