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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县永坤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艳军注册资本:74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22057743024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健康路县医院2号楼1单元5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1
(2025)新2222民初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县永坤工贸有限公司
哈密嘉麦禾商砼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3-12-07
(2023)新2222民初4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巴里坤县永坤工贸有限公司
陶**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3-02-22
(2023)新2222民初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县永坤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3-02-21
(2023)新2222民初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县永坤工贸有限公司
刘**,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巴里坤县永坤工贸有限公司
陶**,北京凯通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7-24
2026-06-28
(2026)新2222执6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申请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案件
2
2024-06-05
2024-04-08
(2024)新22民终1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巴里坤县某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4-24
2023-03-24
(2023)新2222民初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县永坤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1074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应急罚〔2026〕29号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5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破碎筛分车间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午休停机、现场管理人员离岗期间,检修作业人员在无专人监护的情况下,独自登上振动给料机条筛开展检修作业,一旦设备意外启动极易造成机械伤人事故,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5.1的规定; 2.破碎筛分车间3段带式输送机均未设置检修通道,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7的规定; 3.生产作业区配电室主进线柜总空气开关接线柱间未设隔弧板,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3.1.1条第5款的规定; 4.现场沉淀池水泵启动及破碎车间有3处电箱门损坏,未及时更换,不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3.1.10的规定; 5.采场运输道路两侧挡墙设置不规范,西帮永久边坡下方未设置挡墙,存在滚石滑落风险,东帮工作帮未临边防护设施,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4.3.3的规定; 6.厂区现有清水池1座、沉淀水池2座,储水池围挡内管道阀门操作区域均未按规定布设防护栏,检修人员存在落水淹溺风险,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4.5.1.5的规定; 7.采场道路急弯、陡坡等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岔路口无指示标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3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5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破碎筛分车间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午休停机、现场管理人员离岗期间,检修作业人员在无专人监护的情况下,独自登上振动给料机条筛开展检修作业,一旦设备意外启动极易造成机械伤人事故,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5.1的规定; 2.破碎筛分车间3段带式输送机均未设置检修通道,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7的规定; 3.生产作业区配电室主进线柜总空气开关接线柱间未设隔弧板,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3.1.1条第5款的规定; 4.现场沉淀池水泵启动及破碎车间有3处电箱门损坏,未及时更换,不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3.1.10的规定; 5.采场运输道路两侧挡墙设置不规范,西帮永久边坡下方未设置挡墙,存在滚石滑落风险,东帮工作帮未临边防护设施,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4.3.3的规定; 6.厂区现有清水池1座、沉淀水池2座,储水池围挡内管道阀门操作区域均未按规定布设防护栏,检修人员存在落水淹溺风险,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4.5.1.5的规定; 7.采场道路急弯、陡坡等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岔路口无指示标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3的规定;第1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第2至6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7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1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A项规定,本机关已责令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罚14600元;第2至6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6-B项规定,本机关已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对你单位合并处罚29200元;第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7-A项规定,本机关已责令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合并处罚9200元。 对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53000元(伍万叁仟元整)的决定。
968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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