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家家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忠堡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红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6MA4874BW2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咸丰县忠堡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丰市监处罚〔2026〕50号
当事人依法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军,主要负责人:杨红梅、质量负责人:陈月华,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甲、乙类):中药饮片(仅限于定型包装)、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不含冷藏冷冻药品。
经查,当事人(咸丰县家家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忠堡分店)为咸丰县家家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旗下的加盟店,经营模式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独立承担经营、法律、税务等全部责任。该店有3名合伙人,分别为宋小明、宋晓红及陈月华,谭义为该店注册的执业药师。
另查明,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当事人店内监控及宋小明自述发现,当事人店内执业药师谭义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检查当日)未到店上班,也未进行处方审核等工作。当事人于2026年3月17日、2026年4月22日分别购进一盒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50901,生产日期:20250910,有效期至:202808,规格:25mg,包装:24片/板*100板,电脑销售系统显示共计销售了100板,当事人库存数量为79板,但当事人仅能提供14份处方(100板),有21板已销售但无处方。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咸市监责改〔2026〕5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2026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当天销售的6份处方药的处方未经谭义审方就已销售,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谭义,问其今天共审核了多少张处方,谭义答“今天还未审核处方,是系统自动审核的”,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监控发现,谭义自2026年6月17日至检查当天未到店上班,也未从事处方审核工作。
还查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8日就因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咸市监责改〔2025〕25号),责令其改正该违法行为。当事人也于2025年4月30日提交了整改报告,承诺其以后销售处方药时凭处方销售。
综上,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可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物滥用、确保合理用药和保障用药安全等方面,而药店执业药师承担着审核处方、指导用药的重要职责,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一环,但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对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下达责令改正后仍未整改到位,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及《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