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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子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颉尚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1MACA560P6U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东郊村四社1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财采罚﹝2026﹞2号
我机关在对“成县自然资源局成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整合入库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经查,该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已明确100%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100%预留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留金额220万元),依法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然当事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未明确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事实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招标文件相关页面、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违法情形,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我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态度及配合情况、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条之规定,秉持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须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元
成县财政局
2026-08-26
2
成财采罚(2026)1号
我机关在对成县民政局“乡村著名行动”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子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具体为: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子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其评分标准“综合实力(15分):3.2023年参加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与‘乡村规划’相关的证书,合格/通过一次得2分;未参加或未合格/通过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的设置,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对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子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对甘肃子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罚。鉴于该采购代理机构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其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子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甘肃子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甘肃子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1.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责令限期整改,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2.00元
成县财政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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