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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恒昌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傲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0594212229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清河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0
2019-12-02
(2019)鄂1303执1679号
劳动争议
金*、随州恒昌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2-09
2019-10-18
(2019)鄂1303行初18号
公安行政管理
唐**与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市监处罚〔2026〕208号
经查,自2013年底起,当事人代收清河丽景小区业主二次供水350户。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按照3.5元/吨价格向1、2、3、4、7号楼350户业主代收水费。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期间,每单元(栋)实际用水量为:1号楼15080吨;2号楼14188吨;3号楼14245吨;4号楼16021吨;7号楼6110吨。向二次加压用水户实际收取用水量65644吨,实际收取水费229754元(其中包含基础水费、二次加压电费及设施设备维护费)。当事人共代收350户水费229754元。 2023年4月20日,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部门出台《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管理的通知》(随发改价格〔2023〕6号)第三项强化价格收费行为监管中指出“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根据该文件规定,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随州市水务集团城市供水有限公司按照2.45元/吨对住户收取水费及0.33元/吨对住户收取二次加压电费。即当事人应代收350住户65644吨用水量基本水费160828元及二次加压电费21662.52元,共计182490.52元。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多收住户水费为47263.48元。 综上,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共多代收清河丽景小区350户二次加压用水户水费合计47263.48元。 2026年7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曾市监责退[2026]9号),责令当事人退还上述多收水费47263.48元。2026年7月13日,当事人在清河丽景小区公示栏张贴退费公告及退费明细表,并于2026年7月22日提交退费情况说明,称因水费退费需由持卡住户到物业公司现场办理,部分业主不在本地,无法按照本局责令退款规定期限完成退费,目前已完成退费38956元。 另查明,当事人已调整水费管理系统,已停止超标准代收水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超标准代收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多收水费8307.48元 2、罚款4726元。
4726.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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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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