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尚美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立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1BGJ286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勃利县新起街八委50-4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6〕94号
2026年6月16日,勃利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勃利县尚美口腔门诊部店内所使用的“牙科喷砂粉”,未按照要求定期检查并记录使用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门诊部,发现门诊部内使用的“玻璃离子水门汀”仍未按照要求定期检查并记录使用情况,属于拒不改正;
经查,“牙科喷砂粉”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桂械注准20222170401,产品有效期为24个月,开瓶有效期存条件下开瓶有效期为3个月,门诊部为对开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玻璃离子水门汀”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70978;生产日期:2026年3月1日,失效日期:2029年3月17日,仍未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并注明提供日期。
行政处罚2000元。
2000.00元
-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