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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福如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卜杜热西提·瓦依提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2MACMBJ5B2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洋大曼乡14村4组035号一层0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53号
1.增值税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你单位私户收款,未如实申报,少记收入142,513.27元,需调增销项税额18,526.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五)》第二问回答:“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03
2
喀税稽罚(2024)33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7份,发票代码065002200105,发票号码00885645、00885663、00886663、00886665、00886697、00886702、00886705,货物名称*林业产品*原木,发票金额590,688.00元,税额0元,你单位对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已实际抵扣进项税额59,068.80元(含加计扣除1%税额)。 经核实,7份农产品收购发票中涉及销方自然人6人(阿卜杜萨拉木·塔什、阿卜杜热伊木·伊米提、阿妮古丽·图尔荪、麦麦提敏·喀斯木、阿依西古丽·如则、图尔荪·艾尔肯),检查过程中你单位提供了与收购发票注明销售人员签订的“木材收购合同”并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但无法提供无上述购买原木的入库单、出库单、以及货款支付相关凭据。你单位表示向农民购买木材主要是打款至单位的业务员,由业务员取现向农民进行支付。 经向农产品收购发票中涉及的6名销方自然人进行核实:其中5人(阿卜杜萨拉木·塔什、阿妮古丽·图尔荪、麦麦提敏·喀斯木、阿依西古丽·如则、图尔荪·艾尔肯)表示未向你单位销售过木材,不存在业务交易;其中1人(阿卜杜热伊木·伊米提)表示将自己种植的木材销售销售给你单位并收取现金款项82,000.00元,存在真实业务交易。 综合上述,你单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发票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你单位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表;申报资料;你单位提供的涉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木材收购合同、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5561.59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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