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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普赛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裕庭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2MA49R3M75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9号荆州水务集团公司收费大厅2、3楼(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206号
经查,当事人对湖北恒隆汽车系统集团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报告不实:监测报告PCST检2502016号,由湖北普赛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2MA49R3M758)出具。报告中显示颗粒物采样体积不满足1m3,同时样品增重小于1mg,不符合HJ836低浓度颗粒物监测标准规范,数据无效,样品采集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结果失真,该检测报告属于不实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已自行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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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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