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永华 | 注册资本:9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44J3DN0F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城关镇楚沟村张家门6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3
(2024)豫0191民初17044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河南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郭*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3
(2024)豫0191民初17047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河南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李*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02-24
(2023)豫0192知民初7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田*
河南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4
2023-01-16
(2023)豫0192知民初7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田*
河南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5
2021-02-23
(2021)豫0191民初2929号
劳动争议
河南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1
2025-03-12
(2024)豫0191执10349号
合同纠纷
许*;河南某便利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5-30
2025-03-31
(2024)豫0191执12661号之一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李*;河南某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12-27
2024-04-07
(2024)豫0191民初5658号
合同纠纷
河南某某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817.6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5-24
2021-03-23
(2020)豫0402民初2059号
身体权纠纷
焦**与韩**、东莞市振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167.92元
民事案件
5
2021-04-30
2021-02-25
(2021)豫0191民初2929号
劳动争议
河南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78.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市监处罚〔2026〕18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9日制作该批广告由信阳市邮寄至固始后交由三名指导员负责张贴至固始县美宜佳加盟店,固始县张贴的背胶广告制作了20张,费用66元,宣传其销售的烟草制品为正品。据当事人陈述,2026年3·15期间有媒体曝光美宜佳公司广东部分门店销售假烟后,当事人安排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制作“正品香烟 假一赔十”宣传广告并张贴于下属美宜佳加盟店经营场所,以应对消费者对假烟的质疑。当事人随后下发模板制作广告,其中在信阳市当事人委托信阳市宏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制作上述内容的背胶广告132套,总费用1056元。
另查,2026年6月30日,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向羊山新区分局发出固市监协查(2026)28号协查函,委托其核查宏博设计公司为当事人制作“正品香烟假一赔十”广告(约84cm×60cm)的具体情况。7月16日,专业分局以信阳市监专业回复(2026)7号函复,确认该批KT版广告为单批次制作,共132套,单价8元,总金额1056元,并已于3月26日开具发票(号码:26412000001040446006)。
综上,当事人作为广告主,统一策划、制作并下发“正品香烟 假一赔十”宣传广告,要求其在固始县的20家美宜佳加盟店在经营场所张贴,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目的是证明其销售的烟草制品为正品,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经营者为小微市场主体,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5万元。
250000.00元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