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涪俊注册资本:2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9C72F9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金滩大厦1002室-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1-04
(2026)赣0112民初6827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金**
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
2026-08-31
(2025)沪0114民初25970号
仿冒纠纷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茵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剑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上海筠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3
2026-05-28
(2025)沪0114民初25970号
仿冒纠纷
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剑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筠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茵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
2026-05-15
(2025)沪0114民初25970号
仿冒纠纷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剑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筠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茵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5
2026-01-30
(2025)沪0114民初25970号
仿冒纠纷
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筠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剑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茵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6
2026-01-13
(2025)沪0114民初25970号
仿冒纠纷
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茵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筠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剑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7
2024-06-13
(2024)浙0603民初484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亘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8
2024-05-28
(2024)浙0603民初484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亘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9
2023-11-08
(2023)粤0605民初24201号
肖像权纠纷
卢**
上海曲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博睿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剑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16
(2023)粤0605民初24201号
肖像权纠纷
卢**
上海曲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博睿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剑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3
2022-04-25
(2022)京73民初79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03
2022-04-25
(2022)京73民初82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8-03
2022-04-25
(2022)京73民初81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8-03
2022-04-25
(2022)京73民初118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8-03
2022-04-25
(2022)京73民初119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维鲁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6〕523号
未在消费者自动续费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当事人已向消费者退赔违法所得,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297元(贰佰玖拾柒元整)。
297.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