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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花汇宝蜂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友贵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672435293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经济开发区丽湖中大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4
(2026)赣01民终48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拓展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花汇宝蜂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3-08
(2019)赣0111民初366号
合同纠纷
江西花汇宝蜂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3
2019-03-01
(2019)赣0111民初366号
合同纠纷
江西花汇宝蜂业有限公司
江西聚盛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11
2019-04-17
(2019)赣0102行审158号
行政案由
申请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江西花汇宝蜂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9-05-28
2019-03-11
(2019)赣0111民初366号
合同纠纷
江西花汇宝蜂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聚盛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810号
经我局调取有关证据,并询问有关人员,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有关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生产的蜂蜜中的“甘露糖”“二羟基丙酮”指标异常,涉嫌存在掺杂掺假的可能。 当事人因其生产的产品“土蜂蜜”(生产日期:2026年2月4日,规格型号:280g/罐)经风险监测,反映“甘露糖”“二羟基丙酮”指标异常,我局对其生产的土蜂蜜(生产日期:2026年2月4日)和土蜂蜜(原料)(进货日期:2026年3月3日)进行抽样送检,检验发现土蜂蜜中甘露糖含量为822.5mg/kg,二羟基丙酮含量为79.3mg/kg;土蜂蜜(原料)中甘露糖含量为892.6mg/kg,二羟基丙酮含量为29mg/kg。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经营领域风险会商要求,除枣花蜂蜜外的其他蜂蜜中甘露糖含量不得超过200mg/kg;除椴树蜜、枣花蜜外,其他蜂蜜中二羟基丙酮含量不得超过10mg/kg。 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是否有掺杂掺假情况,我局根据物料平衡的原则,分别向当事人的原材料供应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调查,并寄出协助调查函(南市监协查〔2026〕SC-0417-2号、南市监协查〔2026〕SC-0417-3号、南市监协查〔2026〕SC-0417-4号、南市监协查〔2026〕SC-0422号、南市监协查〔2026〕SC-0424号),并调取了当事人有关银行对公账户流水记录,查证是否存在采购大量其他糖原的情形。综合考虑各单位复函以及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初步证明当事人存在掺杂掺假行为。 4月15日,当事人将上述抽检批次的蜂蜜全部公告召回并封存。 5月28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仓储的两个批次蜂蜜(第一批次进货日期:2025年10月15日,第二批次进货日期:2026年1月17日)进行抽样送检,检验发现第一批次蜂蜜甘露糖未检出,二羟基丙酮含量为206.5mg/kg;第二批次蜂蜜甘露糖含量436mg/kg,二羟基丙酮含量为22.7mg/kg。 7月2日,我局就“洋槐蜂蜜”(商标:绿之友和图形,规格型号:280g/瓶、生产日期:2026-01-21)风险监测报告情况告知当事人,并督促企业开展召回,同时调取了有关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经查,上述两款产品“土蜂蜜”(生产日期:2026年2月4日,规格型号:280g/罐)生产了400罐,销售400罐,召回168罐;“洋槐蜂蜜”(商标:绿之友和图形,规格型号:280g/瓶、生产日期:2026-01-21)生产了600罐,销售600罐,召回0罐。 本局根据国家总局风险监测线索,对江西花汇宝蜂业有限公司涉嫌蜂蜜掺杂掺假立案开展调查,通过上下游协查、抽样检验、物料台账核查,未查实企业存在购进糖浆实施蜂蜜掺杂掺假行为,该涉嫌掺杂掺假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026年4月15日,当事人因未如实记录生产记录被查获,4月17日我局向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当罚〔2026〕203号)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南市监责改〔2026〕SC-0417号),经本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4月2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5月28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当事人的原始生产记录,发现2026年5月24日生产的“花汇宝”牌蜂蜜(规格型号:1KG,条形码:6946413700370,共计21瓶)的蜂蜜无生产记录,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承认违法事实属实。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生产日管控情况,属于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关于该企业两款产品“土蜂蜜”(生产日期:2026年2月4日,规格型号:280g/罐)、“洋槐蜂蜜”(商标:绿之友和图形,规格型号:280g/瓶、生产日期:2026-01-21)、涉嫌存在掺杂掺假行为,因证据不足,本局无法查证。其连续两次被我局发现未就有关产品开展生产记录登记,其行为系涉嫌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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