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联航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文学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00MA1F8L1XX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绥化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5
(2026)桂1302民初32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
张**,绥化市联航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四)04简罚(2026)012号
2026年08月06日14时38分,执法人员李凯彬(05000090113)、徐凤影(05000017320),在G111省际通道上行方向检查中发现绥化市联航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拥有牵引车黑MZ3348(挂车号:黑A686V超),车货总长22.1米,车货总宽3.2米,车货总高4.3米,属于违法超限运输。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黑MZ3348(黑A686V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证据3:黑MZ3348(黑A686V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证据4:黑MZ3348(黑A686V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证据5:黑MZ3348(黑A686V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证据6:黑MZ3348(黑A686V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证据7:黑MZ3348(黑A686V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证据8:黑MZ3348(黑A686V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证据9:黑MZ3348(黑A686V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证据10:黑MZ3348(黑A686V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证据11:黑MZ3348(黑A686V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证据12:黑MZ3348(黑A686V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200元
2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8-06
2
内交综执(四)04简罚(2026)011号
2026年8月6日14时38分执法人员李凯彬、徐凤影在G111省际通道上行K399+200检查时发现绥化市联航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黑MZ3348(黑A686V超)其中挂车黑A686V超无道路运输证,车上装载草,该车外廓尺寸超限情形另案处理。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违法车辆信息;证据3:违法车辆信息;证据4:违法车辆信息;证据5:执照及法人信息;证据6:执照及法人信息;证据7:驾驶员信息;证据8:驾驶员信息;证据9:车辆称重信息;证据10:经营许可及从业资格信息;证据11:经营许可及从业资格信息;证据12:超牌核验信息;证据13:超牌核验信息;证据14:道路运输证信息;证据15:初次违法信息。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8-06
3
371702202600930
2026年05月27日 17时24分左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菏泽市牡丹区南外环与刘民路交叉口东1000米处,对黑MX4071(黄色)/黑M824A挂(黄色)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马武栋、尘昌华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驾驶员“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驾驶员表述不需要申请回避。在检查中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是陈伟亮,本次运输的货物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衡称重单显示物资名称:氢氧化镍,毛重:48580Kg,皮重:16980Kg,净重:31600Kg。货物外包装为白色吨包包装,共35个吨包,从辽宁葫芦岛运输到河南民权,本次运费是4700元(未收取),经执法人员初步查询,该货物为9类危险货物,UN:3077,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无法出示包含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证》,也无法提供其它有效证明,受委托人陈伟亮出示的氢氧化镍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显示:产品名称:氢氧化镍,别名:氢氧化亚镍,第三部分成分/组成信息显示:化学品名称:氢氧化镍,主要成分:镍(OH)2≥98.0%,杂质:氧化镍、碱式碳酸镍、硫酸盐、氯化物等,化学文摘社号:12054-48-7,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显示联合国编号:联合国3077,危险类别:6.1类毒性物质、9类环境危害物质,包装类别:III类包装。经执法人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三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查询:联合国编号:3077,中文名称和描述: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固体的,未另作规定的,类别:9,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包装类别:III,适用内装低度危险性的物质。绥化市联航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经调查认定:绥化市联航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向绥化市联航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相应权利,绥化市联航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内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视频资料等。
罚款叁万元整
300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2026-05-28
4
吉双交执法罚﹝2026﹞220382040002号
2026年1月20日12时59分,双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服先中队执法人员:郑春生、朱雷,在服先镇执行稽查任务时,发现代志国驾驶黑MX8749(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4B25挂(黄色)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事道路运输业务活动。执法人员表明了身份,出示了执法证件。检查发现:该车牵引车号码为:黑MX8749(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绥化市联航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黑M4B25挂(黄色),挂车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绥化市联航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司机身份证记载姓名:代志国;现场机动车结构与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标注不符,存在改装行为。现场勘验黑M4B25挂(黄色)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前桥后桥右侧各加装1个飞机轮。经信息查验:当事人一年内未发现违法记录。当事人现场不能出具该车是经许可改装的有效证明.对违章车辆拍摄了相片,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信息。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制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制件、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双辽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